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系列丛书之《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防治》出版

来源:秘书处   发布时间:2012-11-30

    未成年人的体质、心理、认知和控制能力等,与成年人相比,呈现出低下、不成熟、欠缺和可塑性等特征。因而,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权益,与成年人相比,最易受到伤害或损害。正基于此,现代社会,各国都会依据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地理环境等,在法律上划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旨在把未成年人看成是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在制度层面上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权益给予特殊和优先的保护,为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可以说,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的和特定的群体。我国宪法、刑法、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不满18岁的,为未成年人。
 
    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之一。早在秦朝法律中,就规定身高低于六尺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六尺相当15岁左右。汉朝法律基于“怜幼”,先后规定十岁、八岁或七岁以下的,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更是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第九十六条就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儿童。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颁发了我国第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颁布了我国第一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先后依据本地的实际,制定和实施了地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条例。1990年2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老干部、老红军等老同志组成的,以关心、教育下一代的工作为目的的群众性组织——“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随后全国各省市县区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都设立了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目前、全国各级各类工作组织70余万个,人员近千万人。此外,从中央到地方,还专门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共青团发挥其贴近青少年的特点,充分发挥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由团中央和热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许多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举办或推动的“希望工程”、“青少年维权行动”、“免费午餐计划”等,不仅使未成年人保护落到了实处,而且有效地推动了相关的公共议程,为我国民主政治体制改革、发展和完善,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党和国家领导人都非常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很多论述。毛泽东同志在接见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谈话时指出:“现在新中国要把方针改一改,要为青少年设想。”党的第二代领导人邓小平以伟大的无产阶级政治家的远见卓识,提出了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目标,为青少年的成长指明了方向。党的第三代领导人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国各族青年,代表着我们祖国和民族的未来,代表着我们事业兴旺发达的希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事业需要你们去建设,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将在你们手中实现。党和人民对你们寄托着殷切的期望。希望你们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志存高远,胸怀宽广,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广阔舞台上,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展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努力创造无愧于时代和人民的业绩。”党的第四代领导人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青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也是我们党的未来和希望。全党都要关注青年、关心青年、关爱青年,倾听青年心声,鼓励青年成长,支持青年创业。党对青年寄予厚望,人民对青年寄予厚望。”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正处在一个转型期,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结构等发生了深刻变化。这必然导致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日趋多变和复杂。“人无法脱离环境而存在。”“环境是个体同化和顺应这一发展过程所必不可少的基础,” “人类行为发生在生理、心理和社会因素交织起来的多样性的背景中。” 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箫条”, 是美国人最为难忘的痛苦经历之一。美国学者埃尔德以1920-1921年出生组为跟踪研究对象,对于大萧条经历对这些研究对象生命历程各方面的影响进行了长期的纵深研究。埃尔德在其所著的《大箫条的孩子们》一书中认为,大萧条不仅影响到研究对象幼年时的生活环境,而且对其成年后的工作生活、经历、职业生涯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这种影响力甚至波及研究对象的后代,并在某种程度上构筑了战后美国人民的国民特征。我国社会的转型,各种社会环境因素的激剧变化,也对这一时期出生的人的生命历程产生了深刻而深远的影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计划生育政策的持续实施,劳动力市场化配置、文化建设的市场化发展,精英教育的大众化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等等,加快了社会的不断重新分层,人口流动性加快,文化媒介繁杂和文化信息多元化,许多未成年人的家庭经济及其社会地位、家庭结构也因此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我国这一特殊的社会转型期,不可否认的是许多未成年人或长期与父母分离,或与父母流动到一个城乡,生活在一个相对陌生、边缘化和低层的社会环境之中,使其生理和心理产生了负面的或消极的影响;家庭结构的变化,使一些未成年人亲情和家庭教育缺失,社会化程度和人际交往能力低下; 应试教育机制和教育不公的客观存在,使一些未成年人尚未完成社会化就过早踏入社会;文化的多元,无疑对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及相应的行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事实上,“80后”、“90后”、“官二代”、“富二代”、“农民工二代”、“留守儿童”等,已成为当代中国社会重要的社会群体,并衍生出特定的社会现象。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生的绝大多数人,已形成了追求自由、平等、独立和竞争的国民性格,而这些性格,正是我国社会发展所必要的,将有助我国社会的发展。但是,我们也不可否认的是当代中国社会的犯罪呈上升趋势,而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犯罪人为青壮年以下,同时未成年人的一般不良行为也呈上升趋势。犯罪这种严重的反社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成为这一时期出身的一些人,社会不适应症的基本反应方式。实践证明,当前我国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呈现出六多特点,即流动家庭的多、单亲家庭的多、贫困家庭的多、农村留守型家庭的多、父母双方或一方犯罪的家庭多、无业或无家可归或有家不归的多。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已日趋完善,初步形成了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局面。社会环境是人类生存及活动范围内的社会物质和精神条件的总和。它是由各种社会因素构成的,具有复杂性、多变性和差异性的特征。人的行为是生物生理、心理和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外在反应形式。社会环境的复杂、多变和差异性,使得一些未成年人不可避免地难以适应外部环境,产生各种不良行为。不良行为不仅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而且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通过法律制度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健康成长和发展的环境是必要的。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进行防治,是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种特殊的保护。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进行预防、矫正、治疗和干预,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发展,是未成年人保护目的之一。在我国社会转型期,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防治,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防治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防治体系还不健全;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防治理论和技术研究还不够深入;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防治机制尚未有效运行。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防治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仅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不够的,还需要政治、经济、文化和相关公共政策的完善,从而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防治工作,提供健全的制度依据、法律规范和政策支持。
 
    1900年梁启超在其撰写的《少年中国说》中就明确提出了“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未成年人是一个民族的未来、一个国家的希望。未成年人能否建康成长和发展,关系到一个民族能否立足于民族之林,关系到一个国家能否立足于世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防治,不仅有助于每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也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家庭和睦和社会的稳定,更有利于社会的持续发展。
 
    我国社会正处在一个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转型期,建立一个以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防治机制,不仅是我国社会建设的内容之一,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共青团中央作为我国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组织之一,长期以来非常重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防治工作,为此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把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防治,立项为重要课题,组织相关理论和实践工作者深入和系统的开展研究,是共青团中央进一步深化和创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本书的作者都是来自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防治方面的基层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他们正是立足实践,以一种使命感和责任心,在收集大量理论和实务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对犯罪未成年人的调查和访谈,认真分析,深入研究,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自我防治、家庭防治、学校防治、政府防治、社团组织防治、社区防治和专门机构防治,作了系统的探讨,并对相关防治的一般方法和技术作了重点介绍。
 
    发展是人权的基本内容。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防治,就是要促进每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保障人权,实现人权保障的价值。未成年人的一般不良行为与犯罪之间往往存在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家庭和社会,更具危害性。为此,作者立足于每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把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严重和极端三类,不仅重视未成年人的一般和严重不良行为的防治,而且重视未成年人极端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的防治,使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防治形成一个更趋完善的体系。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防治不仅是一个方法或技术问题,更是一个制度问题。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防治是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积极探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和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防治制度的完善,也是本书的一个重要内容。衷心希望每个未成年人都能健康成长!人们常说:“浪子回头,金不换。”我也衷心希望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失足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积极自我矫治或接受必要的矫治,和其他未成年人一起共同健康成长,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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